关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科技成果的创造及高效转化是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多年来,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关于加大对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励政策的情况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中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财政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如《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1年,为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27号)。
二、关于制定和实施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情况
为支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全额列支的基础上,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对企业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更新较快等原因,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提前收回购置成本;三是对企业应用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企业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收入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是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风险投资体系的有关情况
中央财政不断创新支持方式,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一是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2011年7月,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和对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奖励等方式,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二是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会同发展改革委与地方省级政府合作,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四是会同发展改革委通过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采取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对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活动给予支持。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完善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和产学研用有效结合。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