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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提高科研经费效率”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一、关于改变科研经费投入方式问题

  1986年以来,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科技经费从对科研机构、人员的一般支持,转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主要通过设立各类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形式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其投入水平在近年来增长较快,在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科研单位正常经费和科研条件等稳定支持经费比重相对偏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能力的提升,上述科技经费投入模式已不能完全与科研活动的规律与管理要求相适应,也不利于科研队伍的稳定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2006年起,中央财政着力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改进投入模式,特别是着重加大了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力度,一是逐步提高对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的保障力度,提高运行水平;二是设立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三是大幅增加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经费,切实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四是安排中央级科研院所研究生培养经费补助和博士生奖学金,等等。通过上述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研机构和人员单纯依靠竞争获得经费的局面,大幅增加了稳定支持经费的比重,显著改善了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为科研人员营造了能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的环境,提高了科研工作的效率。

  下一步,将继续优化投入机构,在合理安排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科研经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力度,保证科研机构正常运行,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建立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机制。

  二、关于加强“限项”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针对科技人员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问题,科技部于2002年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科研“限项”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二是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请立项。三是三大主体计划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与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相配套衔接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国家其他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且只能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究内容上应相互衔接,不得重复。四是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若有多项研究任务或其他横向科研任务时,其实际工作时间应合理分配,在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时应实事求是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在项目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时如实填写年投入的工作量。五是承担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已达限定数,或总工作时间已达满负荷的负责人,不得参加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也不得因申请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退出在研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承担新的项目。

  同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申请中,也明确了严格的限项规定,并且申请管理科学领域的项目每年还要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同限项。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中,要求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且项目申请者申请项目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项目。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审核中,建立了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查重机制,避免重复交叉。

  此外,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条件下 ,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必须全部纳入数据库”,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也有利于“限项”管理有关规定的良好落实。

  今后,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科研项目“限项”管理,加强科研项目数据库建设,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立项,提高科研投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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