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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草地退化切实加强草原生态建设”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国家始终高度重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构建整体性、制度性的草原保护长效机制。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措施,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持续增收。 

  为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政策,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一是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加强草原承包管理,对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求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求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二是科学划定禁牧区域。要求各地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将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牧区,其他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划定区域要有明确的四至界限,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要落实到已承包草原的牧户。三是落实基本草原制度。根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四是合理核定草原载畜量。按照《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 635-2002)标准,根据天然草原可食产草量、牧草利用率和再生率等指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载畜量核定标准,确定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并分解到户。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将减畜数量分解到户。五是认真核实牧户数量。对已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逐级逐户统计核实,切实把牧户基础情况统计完整。六是搜集整理本底资料。做好草原资源与生态、气候、土壤、水文、经济社会、牧业生产、牧民收入等方面的历史及现状资料的整理收集,为开展草原监测、执法监督、绩效评价提供依据。七是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将牧民草原承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基础信息资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 

  同时,为进一步调动各地执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积极性,推进各项政策落实,中央财政将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对各地执行政策进度、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省份实施奖励。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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