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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聋儿异地康复和流动聋儿康复问题”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一、关于实施0-6岁聋儿免费康复计划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要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要求,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20号),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资助内容包括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人工耳蜗以及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以及提供康复训练,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置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以及提供康复训练,为贫困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各级财政努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包括残疾儿童康复在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2010年全国财政共投入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77.9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资金1.52亿元。“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包括聋儿在内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将更多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和救治水平。 

  二、关于解决聋儿异地康复和流动聋儿康复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为此,卫生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言语训练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聋儿康复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在异地就医的聋儿,可按照参保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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