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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校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承担了主体任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高素质人才,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区域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调整设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以及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学校,已经涵盖所有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专项资金在改善地方高校办学条件、提高地方高校办学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专项资金应保持适度规模。专项资金是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要大力控制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的规模。因此,专项资金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支持各地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这些措施将大幅增加地方高校可用财力,地方高校在使用这些资金时也将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应保持适度规模,额度不宜过大。

  二、专项资金应体现差异化支持。目前,专项资金支持的高校数量超过600所,分布在全国35个省(区、市)。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区域内部各省份之间高等教育事业规模、财政投入努力程度、高等教育质量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高校之间,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学科结构等差异也较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因此,专项资金对地方高校的支持应体现差异化,充分考虑不同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三、专项资金管理应给予地方自主权。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较大,中央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给予了地方较为充分的自主权。各地可根据本省(区、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指导地方高校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学校在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排序。中央财政在审核项目预算时,会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地方财政应发挥投入主体作用。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定,地方高校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方财政在支持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方面负有主体责任。为此,中央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地方财政应加大财政投入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的安排上,也将地方财政投入努力程度作为重要因素。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以奖代补”机制,引导和鼓励地方进一步加大对地方高校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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