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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动农业
机械化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一、关于加大农机补贴力度问题

  为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于2004年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2004年—201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54.6亿元,补贴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补贴农机种类逐步增加,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业县(场)。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投入力度,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5亿元,较上年增加30亿元,补贴农机种类扩大到12大类46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提高我国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举多效、惠农利工的良好效果,成为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关于加大对农机专业户与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问题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力军。为支持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机具,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少省份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机构达成了扶持农民信贷购机的合作协议,帮助农民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贷款购机,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辽宁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农机合作社购机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办法》,2010年辽宁省财政拿出专项资金4000万元,对农机合作社购置水稻育秧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水稻收割机和玉米收割机等四种机具,给予贷款贴息或累加补贴。2010年北京市农业部门与财政、银行、农业担保公司等多方沟通,以财政补贴利息,农民贷款购机的形式,购置了8台价值1500余万元的青贮收获机,财政补贴利息137万余元。

  此外,为适应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户的融资需求,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出台了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超过增幅要求的部分给予奖励。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引导社会资金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两项奖补政策的实施,激发了金融机构支农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促进了支农信贷投放,有力支持了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户的发展。

  三、关于鼓励农机企业参与现代农业机械推广应用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中关于增强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农机企业本身就是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扶持政策,继续鼓励农机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现代农业机械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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