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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一、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要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要求,中国残联会同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20号),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资助内容包括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人工耳蜗以及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以及提供康复训练,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置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以及提供康复训练,为贫困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各级财政努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包括残疾儿童康复在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2010年全国财政共投入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77.9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资金1.52亿元。“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将更多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和救治水平。

  二、关于对残疾儿童家庭给予补贴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同时,对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国家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进行托养服务。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对于因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致使家庭贫困的问题,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减轻贫困家庭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费用的负担。

  三、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要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要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

  近年来,中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加大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2007-2010年,中央基建投资分别安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资金0.5亿元、1.29亿元、1.29亿元、1.9亿元,为提高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福利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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