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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住机遇加速氢燃料电池产业化步伐”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科技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2008]172号),并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氢能技术以及氢发动机技术、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因此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据此,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氢能源技术发生的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财政补贴方面。目前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还处于研发阶段,存在技术不成熟、造价高等问题,并受需要加氢站等基础设施缺乏制约,短期内还不具备产业化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但为形成相关技术储备、抢占未来汽车产业发展的制高点,我们将其纳入补贴范围进行小规模示范推广,并加大了支持力度。

  一是在补贴标准方面,我们充分考虑了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先进、造价高等因素,对燃料电池汽车给予了较高的补贴标准,如燃料电池客车补贴标准是混合动力客车的23倍,轿车则达到8倍。

  二是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包括对加氢站等燃料电池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

  我们认为,除研发投入外,国家又对燃料电池汽车小规模推广应用给予较高标准的补贴,体现了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的高度重视,力度较大,已经起到了带动产业化的作用。因而,统筹考虑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类新能源车所处发展阶段、技术成熟度、制造成本等因素,目前不宜大幅度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

  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的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符合政府采购法精神。财政部对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支持自主品牌和环保产业非常重视,作了大量工作。2006年以来,为了发挥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促进作用,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从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合同、首购订购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待遇,同时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对于企业研制生产的产品,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政策体系,通过实行政府首购、订购或政府优先采购,对企业的创新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财政部配合科技等部门制定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并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具体标准和程序,推动认定工作开展,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创造条件。

  此外,为了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推行绿色环保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会同原环保总局于2006年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上述政策执行情况较好,效果初显,对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有关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和认定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将及时对国家有关部门和权威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的氢燃料产业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清单,实行优先采购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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