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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给予资金支持”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面临的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一直在想方设法予以解决。2004年,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经费,特别是援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打官司所需要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2005年,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重点解决为老、弱、病、残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此项资金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别拨付5000万元,2007年和2008年增加到6000万元,2009年我部将继续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予以补助。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经费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地增长,极大地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使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有了明显改善。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68249.86万元,比2007年增长28.2%,其中财政拨款为66947.58万元, 2007年增长27.8%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目中,已决定2009年新增拨款5000万元,重点用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并希望以此带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扶助困难群众的工作中。

  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都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尽力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难。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也要注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带动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存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困难问题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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