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遏制职业病高发状况”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每年在卫生部的部门预算中,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业病防治项目经费,用于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近年来,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日益改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了更加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职业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今后,各级财政部门将进一步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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