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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基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措施”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预防接种的投入问题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防病措施。我国自1978年以来,先后将脊髓灰质炎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5种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曾经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支持免疫规划工作,2003-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中西部地区计划免疫补助专项资金80509万元,用于支持地方开展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购置、在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中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保持全国急性迟缓性麻痹病例监测系统正常运转和高敏感性、麻疹强化免疫和检测、乙脑监测试点、加强常规免疫工作(包括接种补助、专业人员培训)等。地方各级财政也安排了相应的经费。

  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体现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公平性,使人民群众共享卫生发展成果,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开始,国家进一步扩大免疫规划的范围,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增加到14种,预防15种传染病,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资金全部改由中央财政承担。2007-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计划免疫资金52.7亿元,除承担疫苗、注射器购置全部费用外,对部分困难地区预防接种补助以及冷链设备购置还给予适当补助,有力地支持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预防接种劳务费问题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34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进一步明确,扩大国家规划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仍由地方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原用于购置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还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省级财政为主。要结合公共卫生经费安排,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并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作为今后3年医改五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据此,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国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9大类,预防接种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所需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承担。2009年人均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20元。按照上述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包括预防接种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将得到有力的保障。

  另外,根据医改要求,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2009104亿元补助资金已经下拨地方。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个有力的支持。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各级财政部门将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切实受益。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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