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09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当前应对‘金融海啸’、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的建议

  为应对“金融海啸”,我国政府提出了4万亿元的“救市计划”,并确定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一项便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重点是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考虑到农业综合开发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贯彻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因此,在安排2009年国债基本建设投资时,已明确将其中18亿元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债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扩大投入规模,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内需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的长效投入机制”的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自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已从1988年的17.8亿元扩大到了2008年的392.6亿元,增长了22,年均递增17.6%。但与农业综合开发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相比,与近年来“三农”支出的较大幅度增长相比,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确相对不足,迫切需要建立稳定增长的长效投入机制。为此,农业综合开发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一是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7亿元,加上18亿元的国债投资,2009年中央财政共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65亿元,比2008年增加38亿元,增长了30%,为近五年来增量最多、增幅最大的一年。二是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政策。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较大幅度降低了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财政配套比例,各地承担的配套任务基本上在其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了促进地方财政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明确了由省级财政承担大部分配套资金的政策,并规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不承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同时,积极开展了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地区实际落实的配套资金数额,按政策规定的配套比例测算确定其当年中央财政投资规模。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试点效果看,试点地区都足额落实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的省(自治区)还实现了超额配套,有效调动了地方投入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2005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开始专项安排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至2008年已累计安排3.04亿元,对422个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了贴息扶持。2009年继续加大贴息力度,进一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使用范围,放宽予以贴息的项目贷款最低额度限制,贴息资金规模达到13.9亿元,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工商资本、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完善以上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长效投入机制,逐年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在“三农”支出中的比重,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关于“提高中低产田改造的标准和财政扶持力度”的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始终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其中建议中涉及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亩投资标准。随着开发难度和建设成本的逐步增加,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连续三年提高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每年均在原基础上提高20%2009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已经达到平原地区760元、丘陵山区980元。但受资金投入总规模的限制,为确保每年的中低产田改造任务不降低,亩投资标准的提高幅度相对有限。今后,随着中央财政投入的逐步增长,国家农发办将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情况、开发的难易程度等,按照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要求,继续适当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亩投资标准,力争至2012年达到每亩1500元左右。二是实施丘陵山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为支持丘陵山区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的同时,在浙江等省实施了以丘陵山区开发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无公害栽培、标准化生产等节本增效技术,围绕基地建设发展特色产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增加用于该项目的投入,加快低丘缓坡的连片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山区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探索与其他支农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入机制,以项目或产业为依托,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形成了“以县为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配合使用,各记其功”的试点经验,在县域范围内形成了共同支持农业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合力。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探索完善这一机制,以县为单位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机制”的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经过多年实践,逐步探索建立了一套特有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其中建议中涉及的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开发县管理制度。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开发面铺得过大,2004年以来,国家农发办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政策,主要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对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只有退出一个开发县,才能相应新增一个开发县。这一管理方式有利于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同时在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末位淘汰,从而进一步优化了开发县结构。因此,从近期看,农业综合开发仍然会继续坚持这一管理方式,还难以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机构拓展到全国所有农业县(市)。二是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模式。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项目区直接受益的农民群众(以筹资筹劳或以物折资方式)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或项目区所在乡镇直接组织管理,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等希望与政府共同投资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正在积极研究和探索新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您提出的委托代理管理方式为我们开拓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国家农发办将就这一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如切实可行,可作试点探索。三是项目验收制度。2005年以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确实存在多级验收的情况。自2005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将竣工项目验收制度改为: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一次考评。在淡化逐级验收制度的同时,农业综合开发加大了绩效考评工作力度,国家农发办2007年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国农办[2007]41号),强化了对省级农发机构的绩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国家农发办要求各省级农发机构制定本省的考评办法,强化对县级农发机构的考评。今后,国家农发办将继续完善这一制度,通过加强绩效评估和考核,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