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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卡丁车运动按体育运动项目征税”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为了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您所提的撤消财税[2001]145号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另外,对于您提出的恢复卡丁车运动按体育运动项目征税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调整营业税税目注释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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