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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地方企业安置农民工就地就业”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2006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分别投入就业专项资金234亿元、238亿元、252亿元,其中包括支持农民工就业的资金,在补助资金的分配上均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了重点倾斜。另外,2004年起,财政部等六部委启动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2004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阳光工程”补助资金32.5亿元,均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了大力支持。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资金420亿元,比上年增长66.7%,将继续支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关于加大财政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制定了多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去年下半年以来,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投入力度,2008年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共49.1亿元,比上年增长75.4%,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国际市场开拓以及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等,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下一步,根据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我部将抓紧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一)关于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新办企业问题。为了鼓励自主创业、新办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政策有的可以直接减轻创业者创业初期的税收负担,有的可以帮助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获得社会资金的支持,有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比如,20081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091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自6%4%统一降至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上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或企业类型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可同等享受。

  (二)关于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为了鼓励自主创业,减轻企业负担,2008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9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同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从2009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三)关于在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施行后,我国税收优惠格局逐步由以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在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同时,国家对现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除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都已取消。同时,根据产业发展的要求,对从事农、林、牧、渔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都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都应统一执行、享受国家现行的有关行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宜再给予区域性税收优惠。

  二、关于对安排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给予补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国发[2008]5号文件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财社[2008]269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招用农民工并给予相应工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在目前国家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的情况,不宜再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给予工资补贴,否则既容易混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容易造成其他企业的攀比。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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