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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规定,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问题。为了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央财政不断加大相关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支持。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建设”项目资金500万元,2009年安排“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建设和职业能力建设”项目资金600万元。二是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亿元,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三是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劳动者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现行就业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就业补助资金252亿元,其中包括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2009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了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关于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科目问题。中办发[2006]1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给予适当支持。如上所述,目前各级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经费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已有相应的支持渠道,不需再新设专项资金。另外,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只是为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活动而提供的分类方法,具体科目主要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具有通用性、简洁性、完整性等特征。考虑到高技能人才工作属于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其支出涵盖了教育、就业等多个科目,单独为高技能人才培养设立专门科目,将对现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带来影响。如果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科目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各级政府的投入规模,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编制高技能人才支出统计口径的办法加以解决。

  关于在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设立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可以用于职业教育,自2006年开始,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中办发[2006]15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因此,国家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城市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给予支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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