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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企退休科技人员退休金”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进了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千方百计使广大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但是,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造成目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调整机制不相同,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主要是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确定,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水平主要根据在职同级别人员的工资调整水平确定,造成二者在基本养老金(退休费)调整水平上存在差距。

  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国务院统一要求,20052007年三年连续较大幅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三年月人均增加240元左右,这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并继续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予以倾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为了更好地解决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四类人员待遇问题,国务院决定对这部分人员在2007年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待遇水平,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特殊调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82010年继续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四类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继续予以特殊照顾。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为使国家出台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到实处,中央财政大力调整支出结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在中央财政补助后,各地区应通过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措施,切实承担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责任。一是通过核实缴费基数、加强征缴等措施,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二是清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控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过快增长;三是严格控制、审查提前退休,对提前退休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四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五是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此外,各地区还应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等措施,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还将通过采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等综合性措施,进一步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的矛盾。

  对于您提出的将国有企业部分利润作为提高国有企业科技人员退休金的重要来源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利润应当按规定分配;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但具体使用应统筹安排,不宜硬性规定将企业的部分利润作为提高特定人群退休待遇的资金来源。

  感谢您对财政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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