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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投入”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为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因此,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

  为支持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2007年,中央财政及时安排下达了30亿元补助资金,其中补助云南省2.6亿元,帮助其做好农村低保工作。2008年,考虑到物价上涨和低保补助水平偏低的因素,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了补助资金,年初预算安排90亿元,较上年增加60亿元。2008年年初,中央财政已预拨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5亿元,其中预拨云南省3亿元。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将考虑云南省贫困人口多、财力困难等因素,继续予以倾斜。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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