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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西部地区市辖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中央财政补助范围”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提高抗御大病风险能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2003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从总体上看,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运行平稳,进展顺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对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地方增加的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尽量减轻困难市县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以后,参合农民的报销补偿水平有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2008年,随着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规模还将成倍增加。

  在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中央财政还不断扩大补助范围,2006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人口占70%以上的市辖区和东部省份纳入补助范围。2007年,又将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市辖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根据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的精神,卫生部、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明确提出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和计划单列市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今后,中央财政将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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