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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在民族地区农村建设小学寄宿制工程和

实施农村中小学安居工程”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支持黔东南州“小学寄宿制工程”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中西部地区部分中小学校交通不便、布局分散、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现象,2004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共投入专项资金100亿元。工程覆盖中西部地区953个县,新建、改扩建7651所学校。工程建设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农村初中为主,已建成农村初中5113所,占建成学校总数的66.8%;二是重点支持410个攻坚县和其他地区的贫困县、革命老区县、人口较少民族县,其中,贫困县占项目县总数的27.8%,革命老区县占47.8%;三是重点布局在县城周边和人口较多的大乡镇,此类地区共安排项目学校4184所,占项目学校总数的54.7%;四是兼顾了高海拔地区和边远地区,已建成项目学校中,包括3000以上学校495所,边境海岛地区学校486所。

  “寄宿制工程”的实施为西部地区新增校舍面积1076万平方米,其中,410个攻坚县新增972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从2003年的3.92平方米增加至2006年的4.66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了195万新增学生的就学需求。同时,工程也较大改善了边远山区学校的寄宿条件,满足了207万新增寄宿生的寄宿需求,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寄宿制学校学习,中央财政在实施寄宿制工程建设中,对贵州给予了重点支持,共投入资金9.7亿元,占中央总投入的9.7%,支持贵州建设1121所寄宿制学校,占寄宿制学校的15%。工程的实施为贵州省寄宿制学校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贵州省应进一步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及财力可能,因地制宜完善寄宿制学校建设,不宜超越实际可能、贪大求全。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政策框架内继续对贵州予以支持。

  我们将继续关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你们所提出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二、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同时,各地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二手房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教师福利待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提高工资水平,并足额按时发放。近期,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问题,教师工资按照不低于学校所在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立。届时,教师工资还将进一步提高,从而增强教师购房能力。鉴于住房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们提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应在现有政策框架内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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