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基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建设和管理集贸市场,引导和帮助个体经济发展的任务而收取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繁荣集贸市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继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两费”,有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不利于促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今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两费”。随着该项政策的实施,将会明显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