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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组织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对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

  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发展一直给予积极支持。200811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近年来非营利组织运作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国际惯例,新税法对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我国一直对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所得税政策优惠。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自20081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国际上看,为鼓励企业捐赠,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通常规定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一般在3%10%之间,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俄罗斯最高为10%。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这一扣除比例优惠力度是比较大的,可基本满足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倒算,非常繁琐,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由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改为按“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这样规定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目前,我们正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益性捐赠的具体配套政策及操作文件,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相关政策研究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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