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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无偿捐赠实行税前列支”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为体现国家对公益捐赠事业的支持,200811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救济贫困等都属于公益事业,因此,企业用于农村的修桥造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及慈善、扶贫济困等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项目也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从事以上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主要有两个限定条件:第一,捐赠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赠人捐赠,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考虑,目前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有利于政策操作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避免企业借直接捐赠逃避税的行为。第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上限。从国际上看,为鼓励企业捐赠,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通常规定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一般在3%10%之间,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俄罗斯最高为10%。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公益事业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上限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相比较而言,这一扣除比例是比较高的,可基本满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无偿捐赠用于农村修桥造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及慈善、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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