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08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从2000年起,国家先后确定了500多家资产规模和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经济效益较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给予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较好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考虑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发展,自2008年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对企业从事粮食作物、中药材、林木等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自2008年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所覆盖。您提出的统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为了确保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包括农产品初加工在内的农业优惠项目的具体范围,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