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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统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区别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解决其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今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同时,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为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86号),进一步明确了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的相应科目等具体措施。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渠道已有明确政策,各地也正在贯彻落实当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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