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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与使用清洁能源节能补贴”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一、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相关要求,财政部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建筑节能(包括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等)、中西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三河三湖”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共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35亿元。2008年,财政部还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于委员所提的对购买节能环保热水器的用户给予“节能补贴”的建议,财政部将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节能产品推广的政策措施中予以统筹考虑。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的很多税收政策已体现了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如消费税方面,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税率和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税率;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升、0.1/升征收消费税。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实施“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资源税方面,提高了部分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了有色金属、铁矿石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等。增值税方面,对有节能效果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减半征收增值税。关税方面,继续实施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进口和控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的关税政策。

  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清洁型能源的工作部署,按照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有关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各有关税种,目标是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重点税种的调控作用,通过税目、税率的优化,增强消费税、资源税等易于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调控效果的税种的作用,并研究开征环境税等新税种;另一方面,对现行的各个税种要根据其特点进行“绿化”,加大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委员提出的对节能热水器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予以优惠、对非节能热水器征收消费税的思路,与我们坚持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由于对某一产品加征或减免税收是一项事关企业、行业、地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需对产品的自然特性、市场供求、行业状况、发展趋势、替代效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财政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委员的建议。

  三、给予信贷支持

  目前,国家对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已有明确界定,政策性银行可在业务范围内对节能项目给予支持。因此,相关节能项目可按照现行规定向政策性银行申请贷款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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