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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铁路行业税收政策支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铁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考虑到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及兼具的公益性,目前,国家在税收上对国有铁路建设、铁路体制改革均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从20011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规定,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规定,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等等。这些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铁路事业的发展。同时,自20081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铁路投资项目和企业可按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铁路建设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税制的改革情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继续关注和支持国家铁路事业的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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