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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地方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政策性投入”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经费负担的问题

  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由于政府职能不到位而兴办的(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公检法等);有的是企业为满足职工生活需要而兴办的,如市政、社区、社保、公共卫生服务等。因此,解决和处理好企业办社会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理顺政企关系,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和《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明确规定将中央企业所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地方,过渡期结束后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经费基数予以补助;对于市政、社区、社保、公共卫生服务等办社会机构分离问题,文件规定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决定,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对于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应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并统筹研究解决所需经费问题。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非常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生活和公共服务单位,均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企业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5年的补助。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鸡西市中央下放地方的8个煤炭破产企业,拨付关闭破产补助资金近30亿元,其中移交办社会职能补助经费约7.2亿元,体现了中央在政策和资金上的照顾。2006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因此,地方政府应认真贯彻中央的政策,履行承诺,妥善做出经费安排,积极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社会职能机构的接收工作,并组织推动这些职能机构的改革,使这些被移交的社会机构能够平稳、有序地运转。

  三、关于移交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中办发[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等文件,明确了各类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一是对年龄较大的职工实行提前退休的政策;二是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四是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也予以适当补助等。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都将困难企业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人员作为保障的重点,做了大量工作。部分省市通过明确政府责任,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了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参保资金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待遇。同时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各地政府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为了缓解困难地方的财政压力,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省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2500亿元,比2006年增加971亿元,增长达64%,其中已考虑到地方政府组织的分离办社会因素。2007年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达111.31亿元,比2006年增加53.06%。另外,煤炭、有色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时,中央财政给予了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基数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下划黑龙江省亏损补贴基数4亿多元,其中鸡西市享有亏损补贴基数17180万元。企业破产后,中央财政下划的亏损补贴基数不予收回,可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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