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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品牌汽车产品”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支持自主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精神。财政部非常重视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自主品牌产品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在国货认定标准、国产软件政府采购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工作。2006年以来,为了发挥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促进作用,财政部配合科技等部门制定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从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合同、首购订购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待遇,同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管理办法对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进行规范。目前,科技部正在制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对于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汽车产品,财政部将及时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中享受政策扶持,提高自主品牌汽车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下一步,财政部将在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结合代表所提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汽车产品的作用。其中,包括继续推进科技等部门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认定工作,以便尽快形成“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研究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确保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政策落到实处;提请有关部门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中增加购买自主品牌汽车的最低比重;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实行跟踪问效,确保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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