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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地方国有企业‘债转股’
和不良债权”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考虑到政策性不良资产情况各异,不宜采取硬性规定将债转股股权和不良债权统一划转地方。从不良债权的成因看,既有特殊时期政策的历史背景,也有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的原因;从债务企业情况看,有的产品仍有市场前景,企业还有发展潜力,有的生产停滞,转产无望;从各地经济发展现状和地方政府债务重组能力看也存在不平衡的状况。考虑到上述情况,不良债权处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宜作统一硬性规定。

  二、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将地区性不良资产统一打折转让给地方政府,力争整体解决区域内不良债务问题。今后,我们将鼓励资产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切实保障其对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优先购买权。

  三、为规范资产公司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行为,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2005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对资产公司打包处置不良债权的方案制订、公告推介、评估定价、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规范。200574,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对国有不良债权转让范围和转让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金融债权处置中的违法、违规、涉嫌犯罪行为,督促资产公司严格执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政策规定,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障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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