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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债权打包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金融不良债权对外转让处置行为,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2005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对资产公司打包处置不良债权的方案制订、公告推介、评估定价、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规范。200574,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对国有不良债权转让范围和转让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在制度上防止打包处置中可能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资产公司监事会每年都会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必要时还会移交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与银监会、审计署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中的违法、违规、涉嫌犯罪行为,督促资产公司严格执行打包处置相关政策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实践中,资产公司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将地区性不良资产统一打折转让给地方政府,力争整体解决区域内不良债务问题。我们将鼓励资产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切实保障其对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优先购买权,保障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四、加强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及资产公司的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建立稳定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信息交流机制和平台,有利于及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信息,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合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相关建议,并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予以考虑。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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