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08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中央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

给予必要扶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中央财政给予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费用补贴问题

  2003年开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在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了农村信用社相应的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转换经营机制,使其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第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已总体实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已全面移交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对有关农村信用社费用不足等问题,我们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主要给予政策指导,在安排地方财力时已综合考虑了农村发展因素。

  二、关于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边远贫困地区小额贷款奖励的问题

  多年来,扶贫贷款在帮助农户解决温饱、增加收入、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扶贫贷款管理和运行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一是开展了到户贷款试点,即将贴息资金安排到县,对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二是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奖补资金试点,主要是对贫困户贷款利息和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亏损给予适当补助、对贷款回收率高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从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效果良好。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同意,2008年扶贫贷款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将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用于小额到户贷款的利息补贴,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补贴,贴息资金可以直接补贴农户,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农户。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

  

  三、关于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给予税收减免的问题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保留了原来对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即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从改制之日起,减按3%征收营业税,并给予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鼓励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支持。从税收政策公平统一的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对个别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实行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而是应重点研究对符合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等条件的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国家给予适当的、统一的税收政策扶持。关于您提出的对金融机构提供面向农民的小额贷款业务给予减免营业税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研究支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