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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一、关于从政策上对张家口市义务教育经费给予倾斜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中央与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中部地区按照6:4分担。一方面,这样的分担比例,是中央财政在对未来5年地方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情况进行逐省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的。测算中,考虑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因素以及各省应分担的经费因素。总体来看,地方财政是能够承担这次改革所需经费的。比如,2006年西部地区各省份应承担的改革经费,平均占其当年财力增量的2.8%2007年,中部地区各省份应承担的改革经费,分别占其当年财力增量的7.6%。各地区只要高度重视,统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革经费是完全可以落实到位的。

  另一方面,6:4的比例,是中央与河北省的整体分担比例。河北省级财政在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时,应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在省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省内各级次、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具体的分担办法,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减轻基层财政特别是财力困难地区的财政负担。据了解,河北省在制定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时,充分体现了省以上财政拿大头、减轻基层负担、特别是减轻财力困难地区负担的原则。200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落实资金,占全省资金的79.48%,市县财政占20.52%。在免除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政策中规定:除中央财政承担60%外,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区,省、设区市、县分担比例为15%10%15%;排名后50位的县市区,上述分担比例为25%10%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0%10%10%

  总体看来,通过中央财政、河北省级财政的积极努力,张家口市享受的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分担政策,实际已经与西部地区政策实现一致。下一步,随着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可用财力还会不断增长。市、县财政只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合理运筹财力,确保应承担资金的足额到位,是可以较好落实保障机制政策的。

  二、关于安排高寒贫困学校冬季取暖经费问题

  按照国务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时,统筹考虑了包括农村中小学取暖费在内的日常运转各项支出。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时,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别是在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时,将取暖费作为重要因素进行了考虑。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于2007年调整完善了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即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目前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的标准(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082009年,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比原定的落实时间整整提前了一年。这一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更好地保证了农村中小学取暖费等支出需要。

  近几年,我国煤价上涨较快,取暖成本随之大幅度上升,对于北方高寒地区学校的影响尤为突出。我们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已经作过专题调研,努力加以解决,总体思路是,根据取暖成本上涨幅度、取暖期长短等因素,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框架下,通过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的措施,保证北方高寒地区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师生过冬需要。

  三、关于加大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力度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九五”以来,先后支持实施了两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两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集中改造了大批严重危房,改善了寄宿制等学校的教学生活条件,提高了学校教学装备水平。另外,中央财政还积极支持了中小学布局调整、新农村卫生新校园等重点项目。在有关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给予了大力倾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当中,建立了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所需经费,中央与中西部地区按照5:5比例分担。据了解,河北省应承担的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没有硬性要求市、县的投入比例。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义务教育是地方事权,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经费应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为此,中央财政在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义务教育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考虑,再加上各项专项资金,统算起来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当中,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已经超过一半。因此,目前地方财政应该有能力、也有责任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安排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经费。下一步,中央财政也将视财力情况,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关于加大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投入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另外,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帮助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已经对河北省进行了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结合中央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以后我们也将充分考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需要,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五、关于设立条件艰苦地区教师专项津贴问题

  提高贫困艰苦地区教师待遇,是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加强政策研究。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在工资待遇上对中小学给予了政策倾斜。一是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并计入离退休费基数;二是建立了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其中教龄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放,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从200811,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三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以下(含乡)农村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些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为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部正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力争早日出台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后,农村教师收入水平偏低的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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