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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用”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确保征地补偿费到位问题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之后,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对直接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贯彻落实。采取上述措施后,征地补偿费能够确保到位。

  二、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问题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需要,耕地被占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数量大大增加,这个群体普遍存在着务农无地、上班无岗的问题。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近年来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并要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解决其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目前,各地正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

  三、关于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应由劳务公司统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以个人身份从事家政服务的,可以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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