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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免费9年义务教育”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决定从2006年起,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同时,中央安排资金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中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008年,地方财政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达到各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2010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在这两年内落实到位。免除学杂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寄宿生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也要全部取消。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虽然是从免除学杂费,减轻农民负担入手,但实质上是强化了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改革从保障教师工资、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水平、校舍维修改造和贫困学生资助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考虑,是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以达到政府为公众提供基本教育服务的目的。同时,为满足公众高层次、特殊的教育需求,缓解公办教育资源不足、促使公办学校树立竞争意识、提高教育质量,国家也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但民办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财政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实际上就等于承担了民办学校的公用经费,也就混淆了民办与公办的性质,因此,在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出资并向学生收费的情况下,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方式应不同于公办学校。正因为如此,关于享受免除学杂费的政策范围,《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明确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但考虑到我国民办学校情况较为复杂,既有较高收费的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贵族学校”,也有较低收费的所谓“平民学校”,还有一些承担了政府委托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因此,中央财政在核定各地免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水平资金时,是将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内的,其中包括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所有学生,给地方政府落实政策预留了很大空间。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时实行“一刀切”,没有将那些就读于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杂费范围,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确定中小学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实行集中办学的,也应提供交通、住宿等条件,使得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也能够顺利入学。对于因位置偏远等原因,公办学校不能全部覆盖的地方,可委托当地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政府承担相应的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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