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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动城市教育资源潜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中央财政向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人数较多地区给予支持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这个文件明确了政府的职责,确立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主要由输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来解决的“两为主”原则。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的要求,从2006年起,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城市义务教育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可见,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城镇学校有更大的能力接受更多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同时,考虑到一些省份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人数较多,财政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把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人数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对这些省份给予了适当支持。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支持政策时,也会把城市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人数较多的情况作为一个因素考虑。现在的关键是各地流动人口子女的基本数据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委员提出的“明确各个部门职责、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以及常住人口为基数,用刚性指标确保农民工子女上学,考核地方政府的教育成绩”等建议非常好,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二、关于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给予财政补贴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给予财政补贴的问题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正如委员提到的,很多地方如广州、深圳、温州等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落实中央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各项政策,由地方财政出资按一定标准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进行财政补贴,并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和推广工作较好地区的经验,进一步督促地方财政落实国务院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各项政策,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歧视行为,努力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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