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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政府采购中腐败”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正如提案所说,政府采购本身是一项预防腐败发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自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采购资金年均节约率达到百分之十以上,采购市场环境也日益净化。但是,仍然存在少数不法供应商利用制度漏洞,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从完善制度层面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体系建设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分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要求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下,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等执行操作,部门依法组织具体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和国务院有关负责部门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截至2005年底,政府采购机构分离、职能划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初步形成了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目前,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政府基本完成了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相分离的工作。中央已按系统管理体制,成立了国务院系统、中直系统和人大系统三个集中采购机构,在财政部统一管理监督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操作职责。

  二、关于协议供货问题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防止分散采购中容易出现的违法问题,对于采购人日常所需的通用类采购项目(电脑、办公耗材和汽车等),一般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实施采购,即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一次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品牌和型号的入围产品,由采购人根据自己的需求从入围产品中确定所采购的品牌和型号,不需要再另行组织招标。该方式的主要特点是:1.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所有企业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2.采购人可以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采购人个性化要求;3.采购效率高,程序便捷。

  协议供货采购得到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欢迎,但在采购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和产品价格变化不适应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情况,尤其在政府采购协议执行的中后期,有可能发生中标品牌已经停产或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正在建立并完善价格跟踪监督机制,即通过对市场价格实时跟踪监控,提醒督促供应商及时调整价格,并对一定时期内价格或服务质量较差的供应商实施末尾淘汰制度。

  三、关于会议定点的问题

  为节省会议经费,提高服务质量,并防止腐败发生,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的规定,目前对会议服务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若干宾馆、招待所作为定点会议场所。政府采购会议定点主要提供会议、住宿和自助餐服务,其他休闲娱乐项目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内容。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建立了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对采购人和定点的宾馆招待所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个别采购人与定点宾馆和招待所合谋,将个人消费项目混入会议费的行为,我们将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预防并治理腐败,从制度上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近几年,财政部研究并向国务院上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会同监察部联合制定公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同时,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就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深挖政府采购工程中商业贿赂的易发部位和环节,通过制定长效机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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