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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取消区域限制,实行产业优惠问题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对高新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税负不公。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的15%低税率优惠政策,并扩大到全国各个地区,不再限定国家高新区内,使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您所提的取消区域限制,实行产业优惠的建议已经在新税法中得到体现。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和管理机制问题

  目前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执行的是2000年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良好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管理方面也存在手续复杂、环节过多、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1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与现行认定办法相比,新办法拟强化研发比例为核心的认定条件,突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认定,税收优惠重点也进一步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同时,要简化认定手续,为便于操作,拟采取企业自我测评和中介机构认鉴相结合办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平台,通过专家网络测评和中介机构认鉴的方式进行认定,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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