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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亟需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在“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保障体制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2004年,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地区予以补助。2006年,地方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为3.35亿元,比2005年增长27.7%;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省级财政部门达到14个,比2005年增加8个。今后,我们将继续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会同司法部对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设立情况进行检查。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2005年,我部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当年和2006年分别拨付资金5000万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区、市)法律援助机构。2007年,我部将继续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予以补助,并争取专款数量有所增加。广大农村是我国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也是法律援助最需要的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广大农村的贫困人口。

  为使法律援助的阳光更加直接地照耀到广大农民身上,几年来,配合司法部布置的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我部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司法所的办公设备购置和维修经费,目的是提高司法所开展包括法律援助工作在内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能力。2006年,这项专款的总额达到1亿元。另外,为支持司法部提出的西部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鼓励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西部农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部也在2007年的司法部预算中安排了专项资金。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逐步健全,广大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一定会取得较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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