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财政部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专题栏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我国风电事业亟待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风电是一种清洁型、可再生能源,加快风能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能源界的共识。大力发展风电产业也是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财政部非常重视我国风电事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风力发电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给予风力发电机组进口优惠税率的问题

  为了支持风力发电事业,2005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风力发电列入鼓励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列入上述鼓励类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所列的“单机≤800KW的风力发电机整机”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将大功率风力发电机列入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此外,为更好地满足目前风力发电对进口设备的需求,我们对风电设备实施了较低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附表6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规定,对最惠国税率为8%的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用变速箱和桨叶实施5%的进口暂定税率,对最惠国税率为3%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件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今后,我们将根据风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有关风电设备的进口税收政策。

  二、关于给予风电事业优惠政策引导更多投资进入风电产业的问题

  200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对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定在电价、并网、资金、税收等方面对风力发电给予了扶持政策。

  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风能在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风电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应该说,上述政策已经体现了中央财政对风电事业发展的鼓励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研究促进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你们提出的给予风电事业更多鼓励政策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工作开展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