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一、关于恢复师范院校免费培养教师制度,吸引贫困家庭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的问题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正如委员提到的,这些举措,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的入学问题,又能提高师范院校的生源质量。此外,对于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关于农村教师工资由省级或中央财政统发的问题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因此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发放、学校经费的管理、教学活动的组织等具体工作应由县一级负责。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已经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和管理。为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同时,为保证财力薄弱地区的教师工资发放,中央财政每年在安排一般性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都把教育及教师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专门建立了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拿出50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以后,中央将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据我们了解,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支持下,县级财政基本上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如果将教师工资上收到省级或中央管理的话,不仅涉及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的调整,而且会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使教师工资发放工作难以操作。所以,我们认为,目前以县为主的工资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工资发放机制顺畅,基本能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宜再由省级财政或中央财政直接统发。
三、关于财政拨专项经费用于农村教师培训以及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等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加大了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实施了园丁计划,对教师进行培训。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每年都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国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针对西部民族地区师资薄弱的局面,中央财政还专门安排专项资金,让西藏、新疆等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高中学生到内地读书,并组织汉语教师支援民族地区。从2006年起,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随着保障机制改革的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将大幅度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同时还规定了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经费所占的比例。《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明确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把教师培训纳入规范化轨道。学校可根据经费的总量和教学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5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财[2006]2号),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严重的地区设立教师特设岗位,按照“事权不变、创新机制,中央统筹、地方实施,相对集中、成组配置,侧重初中、兼顾小学,先行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以中央财政为主,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由国家在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聘期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愿意留在当地任教的,地方政府要给予接受。该计划从2006年开始,用5年时间实施。2006年,共安排特设岗位1.7万个。这项计划对于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水平,推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在教师准入环节把好关,保证教师素质。同时,要从机制和制度入手,探索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增强教师自发、自主、自觉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积极性和紧迫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素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积极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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