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和调整矿产资源
补偿费分成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一、关于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问题
目前,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基本思路是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分步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有关政策的调研和制订过程中予以认真考虑。
二、关于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及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问题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同时,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项目等方式全部返还地方用于地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等支出。
为支持矿产资源原产地的发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问题,基本思路是以调整和改革资源税费政策为重点,在利益分配上进一步体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对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一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将收入大部分留给地方;二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强化依法征收,规范减免政策,严格入库管理,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三是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除一部分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外,其余部分重点支持矿山环境治理、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以及矿山接续产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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