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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款最大程度地反哺新农村建设”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一、关于降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中央分成比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自1999年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新增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缴纳新增费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前置环节,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缴纳,旨在加大市县人民政府用地扩张的经济成本,抑制盲目用地,进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是落实我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之一。降低新增费的中央分成比例,会削弱对盲目用地的抑制作用,与开征新增费的初衷不符,而且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提高新增费的使用效益,2006年11月,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调整新增费管理方式,从2007年起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全部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2007年3月,我部又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规定从2007年起,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将按照各省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各省缴入中央金库的新增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由各省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除有国务院批准的外,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费。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新增费管理,减少项目审批随意性,也有利于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更好地保护耕地。

  二、关于降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集中比例问题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明确要求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可集中不超过30%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国务院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调整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方向,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农业。同时,国务院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集中不超过30%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是考虑各省内不同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差异较大,宜农土地分布也不均衡,省级人民政府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省内农业土地开发的需要,以项目形式灵活安排到相关地区,有利于统筹做好全省的农业土地开发工作,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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