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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为从机制和体制上解决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困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2005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四是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分担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负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负担。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份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这次改革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且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规范了保障范围。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受惠覆盖面扩大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三是经费投入力度大,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不考虑教师工资增长因素,2006年-2010年5年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新增1258亿元,地方财政新增924亿元。中央财政承担了改革经费的大头,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发挥统筹落实作用,对省内贫困地区拿大头。对于您所关心的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来源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2007年春季开学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1.48亿中小学生全部免除了学杂费,农民的教育负担切实减轻,农村中小学运转得到基本保障,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您所关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经建立,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已作出明确规定,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有关政策,继续深入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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