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财政部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专题栏目>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尽快出台完善国企办集体企业改革政策推动
‘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东北地区率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指导意见》围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原则、改革方式、有关资产和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推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对于您提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面的问题和建议,《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关于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权的问题

  《指导意见》将“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作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鉴于厂办大集体长期依附主办国有企业生存、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厂办大集体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主办国有企业的辅业单位,因此,厂办大集体的资产处置及审批方式可比照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地方政府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方案报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改制成本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即先由厂办大集体用净资产支付,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这一政策充分表明了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支持。

  在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在厂办大集体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三、关于主办国有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支持问题

  《指导意见》立足于厂办大集体的历史背景和困难现状,明确规定主办国有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给予大力支持。包括:一是在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划拨;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划转手续;对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企业的欠款继续偿还,厂办大集体的欠款可予豁免。二是在职工安置方面,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在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方面,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政策;其余由主办企业妥善安置。

  四、关于厂办大集体改制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五、关于厂办大集体破产的适用法律问题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主席令第54号正式公布。新的《企业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也同样适用厂办大集体破产。

  目前,东北地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吉林省长春、四平、白山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实施。今年,我们将继续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并按照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有关要求,研究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比照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政策开展试点工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