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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完善红利
返还所得税扣减法律”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为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消除企业境外投资的双重征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更好地执行该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对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予以税收抵免,以消除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对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的税收饶让问题,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2007年3月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规定了企业的境外所得负担税收的抵免政策;同时,完善了现行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规定了间接抵免政策,对企业控制的外国公司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企业分得所得负担的部分也可以抵免。

  对跨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减免税的税收饶让问题,一般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予以解决,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在我国已经谈签的80多个税收协定中,有40多个协定中包括了饶让抵免条款。通过签订和执行这些税收饶让条款,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红利在来源地国享受税收优惠后返回我国时,在来源地所减免的

  税款视同已经缴纳,仍能享受我国的税收抵免的待遇,从而有助于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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