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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以罚代管’”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存在着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罚款过多过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加重了社会负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政府分配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规定,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明确,各级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项目的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1998年,财政部、原国家计委、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有关执法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罚没收入脱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作出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这为严格规范罚没收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使罚没收入管理混乱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治理。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意识淡薄,处罚行为不规范,乱收乱罚、下达罚款任务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财政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在核定一些部门的预算时,仍会以某些特殊因素的考虑,将上缴罚没收入与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间接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受利益驱动而引发的乱罚款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罚没收入规范化管理。一是提高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意识,健全监督机制,促使执法部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坚决纠正和杜绝违法处罚行为;二是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将执法部门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方式将执法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与其支出水平挂钩;三是按照《预算法》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执法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部门预算,切实保障执法部门的正常经费需要,从根本上切断执法部门乱收乱罚的利益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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