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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扶持农村建设
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一、关于工商企业在农村投资开发经营性项目税收问题

  2007年三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上述这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区分区域、不区分城乡,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因此,工商企业在农村所从事的投资开发经营性项目,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工商企业在农村无偿捐助公益性项目税收问题

  为鼓励纳税人公益捐赠,我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规和政策都有优惠规定。按照规定,对内资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外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工商企业捐助农村教育、文化、医疗、体育、水电路等公益事业建设,税收政策上一直是支持和鼓励的,但为了保证企业捐助资金真正用到公益事业上,避免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谋取税收好处,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在税收上规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而实施的捐赠,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直接捐赠则不允许扣除。2007年3月,新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将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不再按内、外资企业区分,统一提高到12%,同时,拟按捐赠法有关规定,将公益捐赠范围扩展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进一步加大了捐赠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因此,工商企业在农村无偿助建的公益性项目,只要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就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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