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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烟草税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采取控烟健康教育、限制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等措施是实现控烟目标的有效办法。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高烟税,实现烟控是该公约的指导性意见。从履行公约要求、提高全民健康等角度考虑,运用税收手段限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消费是控烟的有效措施之一。

  为合理引导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家对烟草制品在按17%税率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按以下三个品目征收消费税:一是对卷烟实行从量与从价征收的复合税制,对每标准箱卷烟按150元征收一道从量税,同时对每标准条卷烟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和以下的再分别按45%和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是对雪茄烟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三是对烟丝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国家于2006年4月28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按收购金额的20%征收烟叶税,以解决农业税取消后烟叶在流通环节税负过轻的问题。从以上情况看,我国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烟草税制,对烟草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的生产、经营和消费都发挥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关于提高烟草制品的税率问题,我们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税率的调整需要统筹研究,既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宏观发展的需要,又要与整个税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适应,还要兼顾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以及避免因税率过高引起严重的走私等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烟草制品的税收政策问题继续认真研究,在研究中将充分考虑你们所提建议,兼顾必要和可能,适时作出调整,使烟草制品的税负水平能最大限度地起到抑制烟草消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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