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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支持西北地方经济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问题

  1994年,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对原有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并形成了相应的税收管理体制。现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在组织收入、调控宏观经济及推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确实出现了委员们在提案中反映的税权高度集中、地方税制改革进展缓慢、地方政府收入中地税依存度较小等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区别不同税种的特征,认真研究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涉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委员的建议对推动税政工作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我们将在研究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施方案中认真借鉴、充分吸收。

  目前我们正在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要求,研究税收制度的优化与完善问题,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开征物业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印花税以及研究完善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税收调控措施,促进税收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地方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目前,我们正在认真研究和评估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功效,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的要求,加快推进以物业税为主的财产税体系建设,努力为地方政府提供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关于加快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科技创新的税收问题

  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我国对软件、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以及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等实施了你们在建议中反映的定期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就企业增加研发设备、技术开发费投入及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了新的税收扶持政策。这些税收激励措施将对进一步加快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正如委员们所述的现行区内、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差异悬殊,客观上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革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的要求,我们提出了包括实施产业税收优惠等内容的所得税改革构想,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二)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委员们提出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的城建税政策非常好,这也是企业实现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将城建税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改革方案。我们相信,随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要求的落实,委员们的真知灼见会及时付诸实施。

  (三)关于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

  对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先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具有典型的试点性质。目前,我们正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紧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国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制改革思路。而国家在2001年依据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西部地区应认真做好现有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为促进企业公平税负,也避免给下一步税制改革设置新的障碍,不宜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也不宜对西部地区的老工业基地实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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