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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机制”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分别规定了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办法、救助基金来源和管理等,为下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目前,《社会救助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社会救助法(草案)》,其中包含医疗救助的内容。《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将使城乡困难群众依法获得医疗救助。

  二、关于建立应急救助基金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各地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同时,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3-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共计9亿元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2005-2006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共计6亿元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据民政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10.8亿元,共救助1112.3万人次;全国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5.2亿元,共救助163.3万人次。2006年,中央财政还将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支持地方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另外,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2006年,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多渠道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三、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我部会同民政部下发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规定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各渠道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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